原告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汇置业公司)诉被、第三人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汇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合汇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向第三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由于本案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2010年8月由武汉市房管局调整为动迁安置房,2011年3月武汉市发改委核准批复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提交严格的证明材料,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2019年10月21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提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动迁安置房的证明文件。然而,由于被告提供的资料表明其并不具有武汉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动迁安置房的资格,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签订书面的购房协议,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的义务。但至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购房款。原告认为,由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且生效,被告应当履行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动迁安置房的证明材料。现被告经原告书面通知后仍未提供,且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致使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匡虹辩称:1、匡虹于2019年8月27日起诉合汇置业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有效。本案必须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有据,如果前述案件判决结果为合同不成立,则本案合汇置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则无从谈起,应该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2、被告已经全额支付购房价款。